
【篇一】2020年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合同管理》備考知識點: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給付報酬的協(xié)議。常見的承攬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2、特征:
1)設備承攬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2)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成果;
3)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4)承攬合同是諾成性、不要式合同。
二、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三、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承攬人的義務
1)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2)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接受定做人檢驗材料。
3)對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及時檢驗。
4)接受定做人監(jiān)督檢查。
5)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6)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應按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7)對工作成果質量負責。
8)發(fā)現(xiàn)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做人。
9)保守秘密。
2.定做人的義務
1)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2)支付報酬。
3)按約定提供材料。
4)不得隨意變更工作事項、范圍。
5)及時答復承攬人有關“定做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通知”。
6)定做人應當驗收工作成果。
四、承攬合同的其他規(guī)定
1.承攬人的留置權
承攬合同屬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擔保形式的合同。
定做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材料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在傳統(tǒng)法學理論中,留置標的只能是有形動產。
2.承攬合同中風險承擔
承攬合同中的風險是指承攬物、原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間因意外原因發(fā)生損壞或滅失。
關于風險承擔原則,一是物主風險制(標的物所有權人承擔風險);二是占有風險制(標的物控制人承擔風險);三是違約方風險制。
承攬合同標的物風險采用占有風險制或違約風險制,即風險在承攬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將成果交付定做人時轉移于定做人。如果定做人對工作成果領受遲延,致使承攬人應該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風險依然轉移于定做人。定做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風險自定做人將原材料交付定做人時轉移于承攬人。
3.共同承攬
共同承攬合同簽訂時,定做人不是與兩個以上承攬人分別訂立承攬合同,而是將所有承攬人作為另一方主體,簽訂一個承攬合同,承攬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4.定做人的合同解除權
承攬合同任何一方實質性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違約方承擔法律責任。
定做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這一規(guī)定賦予了定做人單方解除承攬合同的權利。
【篇二】2020年設備監(jiān)理師考試《合同管理》備考知識點:投訴與處理
針對我國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章新增加了投訴與處理制度。
一、投訴的時間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對開標有異議的、對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復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二、對投訴的處理
1.受理機關
投訴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投訴的,由最先收到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負責處理。
2.對投訴的受理
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予以駁回。
3.處理投訴的期限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4.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時的權限與義務
行政監(jiān)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行政監(jiān)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