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篇一】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考點梳理: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務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目標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實施工程建設活動,發(fā)包人支付價款或酬金的協(xié)議。
1、發(fā)展和完善建筑市場
市場經濟主要是依靠合同來規(guī)范當事人的交易行為。因此,發(fā)展和完善建筑市場,必須有規(guī)范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內容將成為實施建設工程行為的主要依據。
2、推進建筑領域的改革
我國建設領域推行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jiān)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這些制度中,核心是合同管理制度。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健全完善無疑有助于建筑領域其他各項制度的推進。
3、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的提高體現(xiàn)在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三大控制目標上,這三大控制目標的水平主要體現(xiàn)在合同中。因此,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提高工程建設的管理水平。
4、避免和克服建筑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
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能夠有效地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約束權力濫用行為,也有助于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監(jiān)督,有效地避免和克服建設領域的經濟違法和犯罪行為。
二、建設工程合同的種類
1、按承發(fā)包的不同范圍和數量分類: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總承包合同、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施工分包合同。
2、按完成承包的內容分類: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三、建設工程合同的特征
1、合同主體的嚴格性
(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一般是法人。
(2)發(fā)包人一般是經過批準進行工程項目建設的法人,必須有國家批準建設項目,落實的投資計劃,并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協(xié)調能力。
(3)承包人則必須具備法人資格,而且應當具備相應的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資質。無營業(yè)執(zhí)照或無承包資質的單位不能作為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資質等級低的單位不能越級承包建設工程。
2、合同標的的特殊性
(1)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各類建筑產品。
(2)建筑產品是不動產,不能移動,相互間具有不可替代性,這決定了承包人工作的流動性。
(3)建筑產品是單體性生產,其外觀、結構、使用目的、使用人都各不相同,這就要求每一個建筑產品都需單獨設計和施工(即使可重復利用標準設計或重復使用圖紙,也應采取必要的修改設計才能施工)。
3、合同履行期限的長期性
(1)建設工程結構復雜、體積大、建筑材料類型多、工作量大。
(2)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一般都需要較長的準備期。
(3)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可能因為不可抗力、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及時等原因而導致合同期限順延。
4、計劃和程序的嚴格性
(1)國家對建設工程的計劃和程序都有嚴格的管理制度。
(2)訂立建設工程合同必須以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為前提,即使是國家投資以外的、以其他方式籌集的投資也要受到當年的貸款規(guī)模和批準限額的限制,納入當年投資規(guī)模的平衡,并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
(3)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還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工程建設程序的規(guī)定。
5、合同形式的特殊要求
(1)我國《合同法》對合同形式確立了以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即在一般情況下對合同形式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沒有限制。
(2)但《合同法》要求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即采用要式合同。
四、招標投標與合同的關系
1、在工程建設領域,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是改革開放初期的兩項重要改革。在市場經濟建設中,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2、招標投標能夠體現(xiàn)建筑市場交易中的公開、公平、公正,實際上是要確立一種公開、公平、公正的合同訂立制度,是合同形成過程的程序要求。
3、合同則是招標投標競爭內容的明確化。
【篇二】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考點梳理:設備采購合同的履行管理
【知識點】設備采購合同的檢驗和測試
買方或其代表有權檢驗和測試貨物,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貨物的終目的地任何地點進行(三地)。
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支付銀行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量或重量的終檢驗。
【知識點】包裝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
賣方應承擔由于其包裝或防護措施不妥而引起的任何損失責任或費用。
對于木質包裝材料,應按規(guī)定進行熏蒸處理,出具熏蒸證明。
【知識點】裝運標記(10項)
1、收貨人
2、合同號
3、發(fā)貨標記
4、收貨人編號
5、目的港
6、貨物名稱、品目號和箱號
7、毛重/凈重Kg
8、尺寸CM
9、2噸以上的應標記重心和起吊點
10、小心輕放等標識
【知識點】伴隨服務
(1)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貨物的現(xiàn)場組裝和/或試運行;
(2)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3)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的單臺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4)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
(5)就所供貨物的組裝、試運行、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知識點】誤期賠償費
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
誤期賠償費的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5%。達到高限可以考慮終止合同。
【篇三】2020年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試《合同管理》科目考點梳理:對分包的規(guī)定
1、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包給第三人,也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2、分包工作需要征得發(fā)包人同意。
3、承包人不得將設計和施工的主體、關鍵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給第三人。
4、分包人的資格能力應與其分包工作的標準和規(guī)模相適應,其資質能力的材料應經監(jiān)理人審查。
5、發(fā)包人同意分包的工作,承包人應向發(fā)包人和監(jiān)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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