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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前答疑:必經復議

時間:2020-06-11 09:49: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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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問:

  【具體哪些事件就要必經復議?哪些事件是可以選擇復議?】

  答疑回復:

  1、必經復議:是指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稅務行政復議中的必經復議是征收行為。

  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和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及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行為。

  比如:A企業(yè)被B稅務機關進行罰款,A企業(yè)不服,這個時候A企業(yè)必須先進行申請行政復議,然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2、選擇復議: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比如:A企業(yè)對C衛(wèi)生局的罰款不服,A可以可以選擇行政復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

  除上述必經復議以外的事項,都可以進行選擇復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