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第一審程序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審判決的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分為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一)第一審普通程序
1.審理前的準備
審理前的準備,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開庭審理前,為保證庭審工作的順利進行,由審判人員依法所進行的一系列準備工作的總稱。
(1)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審判員或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交換訴狀
交換訴狀主要是向被告和原告發(fā)送有關文書。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fā)送被告,通知被告應訴;另一方面,人民法院應在收到被告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狀,并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jù)和所依據(jù)的規(guī)范性文件。
。3)處理管轄異議
當事人對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有權提出異議。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人民法院應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則應裁定駁回。
。4)審査訴訟文書和調查收集證據(jù)
這是審理前準備的中心內容。通過對原、被告提供的起訴狀、答辯狀和各種證據(jù)的審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辯理由及案件的爭議點。人民法院如果發(fā)現(xiàn)當事人雙方材料或證據(jù)不全,應當通知當事人補充;對當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證據(jù),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需要主動調查收集證據(jù)。對于案情比較復雜或者證據(jù)數(shù)量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向對方出示或者交換證據(jù),并將交換證據(jù)的情況記錄在卷。
。5)審査其他內容
在了解案情的基礎上,人民法院還要根據(jù)具體情況審查和決定下列事項:更換和追加當事人;決定或通知第三人參加訴訟;決定訴的合并與分離;確定審理的形式;決定開庭審理的時間、地點等。
2.庭審程序
(1)庭審方式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必須進行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應遵循以下原則:①必須采取言詞審理的方式。言詞審理與書面審理相對而言,是指在開庭審理的整個過程中,人民法院的所有職權行為和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一切訴訟行為,皆必須直接以言詞方式進行。
、谝怨_審理為原則。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2)庭審程序。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必須依據(jù)法定程序進行。一般的庭審程序分為六個階段:開庭準備、開庭審理、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合議庭評議、宣讀判決。
3.審理期限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普通行政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判決。審理期限是指從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鑒定期間、調解期間、中止訴訟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延長的,由人民法院批準。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延長審理期限,應當直接報請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同時報中級人民法院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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