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訴訟時效中斷事由
1、提起訴訟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diào)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
(4)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
(5)申請訴前財產(chǎn)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6)申請強制執(zhí)行;
(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1)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直接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fā)送“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shù)據(jù)電文“到達或者應當?shù)竭_”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nèi)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其規(guī)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沒有辛勤的汗水,就沒有成功的淚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