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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夫妻有互相扶養(yǎng)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yǎng)義務時,需要扶養(yǎng)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yǎng)費的權利。”夫妻之間互相扶養(yǎng)是 公民法定的義務,有扶養(yǎng)能力的一方必須自覺履行這一義務,特別是在對方患病,或是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更應該做到這一點。如果一方不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可 通過法律途徑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的原、被告系夫妻關系,雖然是分居生活,但是婚姻關系并未解除,他們夫妻之間,仍然有經濟上的互相扶助,現在原告 處于患病期間,且沒有任何經濟能力,作為夫妻中的另一方,被告應盡到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
現實生活中丈夫與妻子作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在遭遇人生變故時,理應風雨同舟、禍福同當、相互扶持,這才是幸;橐龅恼嬷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