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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法的形成與發(fā)展
英國是普通法系的發(fā)源地,其法律的發(fā)展比較平穩(wěn),分為三個時期。
1.英國封建法律體系的形成。英國法的源頭是盎格魯-撒克遜時代的習慣法。隨著王權的強大和完善的王室司法機構的建立,逐漸形成了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三大法律淵源,從而確立了英國封建法律體系。
(1)普通法的形成。普通法指的是12世紀前后發(fā)展起來的、由普通法院創(chuàng)制的通行于全國的普遍適用的法律。它的形成是中央集權和司法統(tǒng)一的直接后果。
1066年諾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國后,他和繼任者為鞏固統(tǒng)治,擴大王權,采取進行土地調查、編制“末日審判書”(始于1086年,又稱“終稅冊”/Domesday Book)等多種措施,加強中央集權。在統(tǒng)一司法方面,國王建立了御前會議,并從前者中逐漸分立出具有司法職能的財政法院、王座法院和普通訴訟法院。這些法院初只在倫敦威斯敏斯特教堂( Westminster Abbey)審理案件,但為了擴大王室管轄權,法官們開始到各地巡回審判。
亨利二世統(tǒng)治時期的司法改革對普通法的形成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通過頒布《溫莎詔令》、《克拉靈頓詔令》等一系列命令,確立了陪審制,并將巡回審判制度化。法官們進行巡回審判時,在陪審團的幫助下,依據(jù)王室法令的授權,參照當?shù)亓晳T來審理案件;氐絺惗氐幕始彝姑羲固亟烫煤,他們互相交流參照各地習慣形成的判案意見,承認彼此的判決,并約定在以后巡回審判時使用。在此類判例的基礎上,逐漸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所以后人習慣稱其為判例法。
體現(xiàn)王權的令狀制也與普通法的發(fā)展有密切關系。它要求原告只在申請到特定的以國王名義簽發(fā)的令狀后,才能向法院主張實體權利的保護。令狀成為訴權憑證,無令狀就不能起訴。“程序先于權利”的普通法特點與此不無關系。
(2)衡平法的興起。由于普通法在傳統(tǒng)令狀制度下,存在著保護范圍有限、內容僵化、救濟方法較少的缺陷,隨著社會經(jīng)濟的發(fā)展,已不能滿足人們的需要。得不到普通法院公正保護的當事人,依照歷史傳統(tǒng)直接向國王提出的申訴越來越多,國王遂將其委托給大法官進行審理。15世紀正式形成了大法官法院(又稱“衡平法院”)根據(jù)大法官的審判實踐,逐漸發(fā)展出一套與普通法不同的法律規(guī)則,即根據(jù)“公平”、“正義”的原則形成的“衡平法”,并逐漸成為一套有別于普通法的獨立法律體系。
相對于普通法,衡平法重內容而輕形式,訴訟程序簡便靈活,審判時既不需要令狀也不采用陪審制。凡普通法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大法官均予接受。衡平法適應社會發(fā)展,創(chuàng)制出信托、禁令等許多新的權利和救濟方法。一般認為,衡平法受羅馬法影響較深。
英國無系統(tǒng)的成文憲法,其各部分淵源又不斷隨著社會變化而發(fā)展。英國憲法是典型的柔性憲法,其修正程序、效力與普通法律是一樣的,只是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不同而已。英國憲法是歷史長期發(fā)展的產(chǎn)物,具有很強的延續(xù)性。其淵源有憲法性法律、憲法慣例、憲法判例,具有多樣性。
普通法實施領域廣泛;衡平法僅在普通法難以救濟的方面發(fā)揮作用,是對普通法的補充。其時可以認為:將普通法去掉,衡平法不復存在;而將衡平法去掉,普通法仍會存在。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兩大法院系統(tǒng)的關系由于管轄范圍存在交叉重疊,大量案件從普通法院轉向衡平法院以及衡平法院的禁令可以干涉普通法院的判決,使兩者之間矛盾日漸增多。17世紀初,普通法院法官科克和衡平法院大法官埃爾斯密將沖突引向白熱化。這場爭端以國王詹姆斯一世確立“衡平法優(yōu)先”的原則而告終。直到1875年司法改革前,普通法院與衡平法院的并立一直是英國司法的顯著特征。
(3)制定法的發(fā)展。制定法即成文法,是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或個人明文制定并頒布實施的法律規(guī)范。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制定法居于次要地位,它只起補充、解釋、整理修改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1215年的《大憲章》是制定法發(fā)展的重要進程,以其為早的歷史淵源,英國國會逐漸形成。隨著國會立法權的加強,制定法的數(shù)量逐漸增多,地位也逐漸上升。
2.資產(chǎn)階級革命后英國法的變化。這次革命使英國古老的封建法制有所觸動,主要體現(xiàn)為:
(1)國會立法權得到強化,確立了“議會主權”原則,制定法地位提高;
(2)內閣成為高行政機關;
(3)普通法和衡平法在內容上得到充實,并被賦予資產(chǎn)階級的含義。
3.現(xiàn)代英國法的發(fā)展。兩次世界大戰(zhàn)后,英國的國際地位發(fā)生了很大變化,與此相適應,法律制度也產(chǎn)生了深刻的變化:
(1)立法程序簡化,委托立法大增;
(2)選舉制進一步完善,基本確立了普遍、秘密、平等、公正的選舉制度;
(3)社會立法和科技立法活動加強:
(4)歐盟法成為英國法的重要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