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內蒙古巴彥淖爾市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公告(220人)》已于2015年12月30日發(fā)布,本次巴彥淖爾市事業(yè)單位招聘考試招聘人數(shù)為220名,報名條件及招考范圍如下:
招聘范圍
(一)具有巴彥淖爾市戶籍人員;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下同),具體要求以崗位計劃表為準;
(三)不具有巴彥淖爾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報考:
1.高考入學前為巴彥淖爾市戶籍的畢業(yè)生(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
2.取得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的研究生(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下同);
3.在巴彥淖爾市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生。
4.大學生退役士兵。
5.用人單位招聘計劃中的部分急需緊缺崗位(以崗位計劃表為準)。
以上條件中,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學歷學位取得時間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其他條件的取得時間要求為公開招聘報名開始前。
報考條件
(一)報考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1月5日至1997年1月5日期間出生,含18周歲和35周歲);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的考生,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75年1月5日至1997年1月5日期間出生,含18周歲和40周歲);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對于定向招聘“項目人員”的崗位,要求報考者須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生或在報名開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
凡是到報名開始日,服務期滿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畢業(yè)證的,從畢業(yè)時間算起)超過3年、被錄用為公務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下同)或被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列入編制)的,不能報考定向招聘“項目人員”的崗位,只能報考其他崗位。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試用期內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公務員錄取后在讀以及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或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聘用紀律行為并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
招聘范圍
(一)具有巴彥淖爾市戶籍人員;
(二)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yè)生(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下同),具體要求以崗位計劃表為準;
(三)不具有巴彥淖爾市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報考:
1.高考入學前為巴彥淖爾市戶籍的畢業(yè)生(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
2.取得全日制碩士及以上學歷、學位的研究生(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下同);
3.在巴彥淖爾市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生。
4.大學生退役士兵。
5.用人單位招聘計劃中的部分急需緊缺崗位(以崗位計劃表為準)。
以上條件中,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學歷學位取得時間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其他條件的取得時間要求為公開招聘報名開始前。
報考條件
(一)報考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憲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5.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0年1月5日至1997年1月5日期間出生,含18周歲和35周歲);碩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yè)技術資格的考生,年齡可適當放寬至40周歲以下(1975年1月5日至1997年1月5日期間出生,含18周歲和40周歲);
6.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7.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備應聘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對于定向招聘“項目人員”的崗位,要求報考者須為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生或在報名開始日前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
凡是到報名開始日,服務期滿或退役(先退役后取得畢業(yè)證的,從畢業(yè)時間算起)超過3年、被錄用為公務員(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下同)或被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列入編制)的,不能報考定向招聘“項目人員”的崗位,只能報考其他崗位。
(三)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現(xiàn)役軍人;在讀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2016年應屆畢業(yè)生);試用期內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公務員;政法機關定向招錄培養(yǎng)公務員錄取后在讀以及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人員。
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公務員招考或事業(yè)單位公開招聘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聘用紀律行為并在禁考期限內的人員;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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