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天津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及招考對象如下:
(一)招考對象
符合職位要求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應屆畢業(yè)生和社會人員。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4年4月3日以后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學?萍耙陨蠈W歷和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社會人員需具有天津市常住戶口, 非津生源應屆畢業(yè)生需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士及以上學位;
7.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8.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要的其他資格條件。其中:招考職位明確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在區(qū)縣級以下黨政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經(jīng)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產(chǎn)一線及農(nóng)村工作的經(jīng)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參加“三支一扶”和“西部計劃”服務期滿2年且考核合格,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正在接受立案審查的人員。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公務員錄用主管部門認定有考試作弊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4.現(xiàn)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
5.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回避關系的招考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