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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高級經濟師考試試題及答案:經濟法案例(16)

時間:2015-09-02 14:24:00   來源:無憂考網     [字體: ]
【案例】

  某國有企業(yè)因經營管理不善,依法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經管理人確認:

  (1)該企業(yè)的全部財產變價收入為300萬元;

  (2)向建設銀行信用貸款66萬元;

  (3)其他債權合計為300萬元;

  (4)欠職工工資和法定補償金65萬元,欠稅款35萬元;

  (5)管理人查明法院受理案件前3個月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不包括在以上變價收入中);

  (6)破產費用共30萬元。

  【問題】

  本案中,中國建設銀行某支行可以得到多少清償額?

  【參考答案】

  (1)破產財產的確定

  根據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無償轉讓財產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由于以上破產企業(yè)法院受理案件前3個月無償轉讓作價為80萬元的財產,所以該行為無效,該財產應該追回,并入破產財產分配破產財產中,破產財產=300+80=380(萬元)。

  (2)破產債權的確定

  根據題意,破產債權為300+66=366(萬元)。

  (3)破產分配

  破產費用30萬元應該優(yōu)先支付,其次是職工的工資65萬元,再次是欠繳的稅款35萬元,

  所以剩余的清償破產債權的破產財產=380-30-65-35=250(萬元)

  清償率=250/366×100%=68.3%

  甲的破產債權為66萬元,因此甲獲得的債權清償數為:

  清償數=清償率×某個債權人的破產債權=66×68.3%=45.0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