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9年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在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72年12月4日至1990年12月4日期間出生);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6、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經上海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的部分職位可放寬到大專學歷;
7、具備擬擔任職位所需資格條件和工作能力。其中,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
8、經上海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某些緊缺急需的專業(yè)性職位,面向外省市招考優(yōu)秀社會人員,必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且符合上海市人才引進條件;
9、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的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區(qū)(縣)及以下機關、事業(yè)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企業(yè)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yè)、個體經營的人員,也可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報考公安、司法系統基層人民警察職位的考生,須參加并通過公安部、司法部規(guī)定的體能測試。
中央和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有以下情形的人員一律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中央及地方公務員招考過程中被認定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的人員;公務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現役軍人;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在讀的非應屆畢業(yè)生;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報考者也不得報考有構成回避關系的職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