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囪(排氣筒)功能設計要求
設計的一般規(guī)定
1煙囪結構設計應符合《煙囪設計規(guī)范》(GB 50051——2002)和《鋼結構設計規(guī)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設計煙囪時,應根據(jù)使用條件、功能要求、煙囪高度、材料供應及施工條件等因素,確定采用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或鋼煙囪。
3.下列情況不宜采用磚煙囪:①重要的或高度大于60 m的煙囪;②地震設防裂度為9度地區(qū)的煙囪;③地震設防裂度為8度時,Ill、IV類場地的煙囪。
4.煙囪基礎一般宜采用板式基礎。板式基礎可以是環(huán)形或圓形的。在條件允許時,可采用殼式基礎。
5.煙囪筒壁和基礎的受熱溫度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①燒結普通鄙土磚筒壁的受熱溫度不應超過400℃;
、阡摻罨炷镣脖诤突A以及素混凝土基礎,受熱溫度不應超過150℃;
③鋼煙囪筒壁的受熱溫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6.煙囪的荷載與作用可分為下列三類:
①永久性荷載與作用:結構自重、土重。土壓力、拉線的拉力;
、诳勺兒奢d與作用
③偶然荷載:罕遇地震作用、拉線斷線、撞擊、爆炸等。
7.煙囪的高度應同時滿足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及環(huán)境評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