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名條件按照原人事部、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印發(fā)〈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注冊計量師資格考核認定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fā)[2006]40號)和“國人廳發(fā)[2006]197號”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注冊計量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摘自《注冊計量師制度暫行規(guī)定》
(國人部發(fā)[2006]40號)
第十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恪守職業(yè)道德,并符合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相應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注冊計量師的考試。
第十一條 一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ㄒ唬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大學專科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4年;
。ǘ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3年;
。ㄈ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yè),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ㄋ模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碩士學位,工作滿2年,其中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ㄎ澹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博士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六)取得其他類專業(yè)相應學歷、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計量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二條 二級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 取得工學類中專學歷后,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2年;
(二) 取得理學類或工學類專業(yè)大學?萍耙陨蠈W歷或學位,從事計量技術工作滿1年。
第四十一條 符合考試報名條件的香港和澳門居民,可申請參加注冊計量師資格考試。申請人在報名時應當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yè)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計量專業(yè)技術工作經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