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jié)違約及其法律救濟方法
一、一般原則
1、違約是指在訂立買賣合同后,締約的一方出于種種原因,沒有或沒有完全履行他在合同中所承擔的義務。
各國法律都規(guī)定,當一方違約使對方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受損害的一方可以采取適當的措施取得補償的方法,在法律上稱為救濟方法。
2、各國的法律對違約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的國家的法律把違約分為違反要件和違反擔保,如英國法;有的國家依其性質和形式的差別分為重大違約和非重大違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則把違約分為根本性違約和非根本性違約;有的國家如大陸法系規(guī)定只有在違約是由于違約方過失造成的時,違約方才承擔法律責任。
3、綜觀各國的法律規(guī)定,對違約的救濟方法基本上有以下幾種:
(1)實際履行。又稱依約履行,即由被損害方要求法院命令違約方按照合同履行約定的義務。這是由大陸法系的一種主要救濟方法。
(2)損害賠償。各國法律都認為損害賠償是對違約的一種救濟方法。但在責任成立、賠償方法和計算方面存在差異;
(3)違約金。是締約雙方為保證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五方違反合同,應向對方支付一定額度的金錢。
(4)解除合同。各國法律都認為,當一方當呈人不履行合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