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課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guī)定(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考核是課程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進學生系統(tǒng)學習和掌握所學知識,檢驗教學效果,總結教學經驗,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條 凡屬專業(yè)培養(yǎng)計劃內規(guī)定學生應當修讀的課程,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應學分。考核成績及所得學分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四條 學生的學習成績以學年平均成績和累計平均成績制評價。學年平均成績和累計平均成績是學生申請獎學金和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課程考核按學期進行,具體時間由繼續(xù)教育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教務部門負責安排。
第二章 課程考核方式與時間安排
第六條 課程考核方式有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技能操作等。一門課程的考核可采用一種或數種方式進行?己顺煽儼窗俜种圃u定。
第七條 課程的考試由學院教務部門統(tǒng)一安排,一般安排在課程結束后進行。并編排考試日程表張榜告知。
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試。
第八條 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任課教師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或延長考試時間,一般不超過150分鐘。
第九條 學生參加正常聽課,完成規(guī)定的作業(yè),方可參加課程考核。無故缺課達三分之一或作業(yè)未完成二分之一的,取消課程考核資格,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條 學生因下列情況確實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應憑有關證明辦理緩考手續(xù):
。ㄒ唬┛荚嚂r間的安排有沖突;
(二)因病住院、急診等確實不能參加;
(三)因公出差不能參加;
。ㄋ模┢渌厥馇闆r。
因私事申請緩考的,一般不予批準。
課程的期中考試,不得申請緩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經任課教師同意后,在期中考試后一周內以作業(yè)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補作。
申請緩考必須填寫《緩考申請表》,并附上有關證明,經班主任審核同意后,在課程考核前報學院教務部門審查備案。
已同意申請緩考的課程的考核,由學院教務部門安排在該課程以后學期的考核時間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學生已按教學要求修讀課程,但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視其認識態(tài)度與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yè)前給予重修的機會。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不取得學分。
修讀課程不及格者,可于下學期開學初按照指定時間參加補考,補考及格成績以60分計。
第十三條 學生通過自學已較好掌握某門課程教學內容的,可申請參加課程免修考試。課程免修考試按《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課程免修實施細則》辦理。
第三章 命題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命題的依據是課程教學大綱。命題應根據課程特點,著重考察學生對所學課程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五條 命題應盡可能做到教考分離,有條件的應建立題庫。
第十六條 命題應注意題型、題量、難易度、覆蓋面等方面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
第十七條 開卷考試的命題,應以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論聯系實際能力為出發(fā)點,避免學生直接從教材、參考資料、筆記中抄到現成答案。
第十八條 名稱、學分、教學要求相同課程的考試,一般應采用同一要求的試卷。學分或教學要求不同的課程,則應采用不同的試卷。
第十九條 所有考試課程的試卷必須在該課程開課十三周內完成送審。一門課程必須制作完成難易度、題量相當的A、B卷(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送學院教務部門。
第二十條 考試課程的試卷,由監(jiān)考人員于考試前至學院教務部門領取。
第四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期末考試期間,學院由分管教學院長和教務部門工作人員負責安排督考、協調考務工作、處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考場由學院教務部門統(tǒng)一安排,于考前公布。
第二十三條 各門課程的監(jiān)考工作由學院教務部門負責組織與安排。每個考場應安排兩名監(jiān)考人員,每場考試應配以必要的機動監(jiān)考人員。
監(jiān)考人員應認真履行《監(jiān)考人員守則》,嚴格執(zhí)行《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考試試場規(guī)則》,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表》。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考核,必須遵守考場紀律,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憑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進場考試。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否則該課程按“曠考”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按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考試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作弊:
。ㄒ唬┱埲*或代人考試;
(二)組織考試作弊;
(三)竊取試題;
(四)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五)閉卷考試中以任何形式持有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信息(不論是否翻閱、偷看、偷聽);
。┛荚囘^程中以任何形式傳接或告知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內容,或窺視他人試卷、草稿紙的,或提供他人窺視條件的;
。ㄆ撸┩瑘隹荚囍杏羞`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而受到第二次口頭警告的;
(八)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舞弊行為。
在處理學生作弊的過程中,若學生不能有效地證明其所夾帶的或在桌面、身體等處寫有的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信息的形成時間,則推定此信息為考試前形成。
第二十七條 在考試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違反考場紀律:
(一)擅自將各類通訊工具、未被許可的計算器或工具書帶入考場;
(二)考試中交頭接耳、打手勢暗號;
。ㄈ┛荚囬_始后,在考場內高聲喧嘩、隨意起立、走動或擅自移動座位的;
。ㄋ模┥米詫⒃嚲韼щx考場的;
。ㄎ澹┚懿粓(zhí)行《考試考場規(guī)則》或考場指令的;
。┢渌绊懣荚囌_M行且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行為。
對于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監(jiān)考人員應對當事人作出口頭警告。情節(jié)嚴重或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取消其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情節(jié)嚴重或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取消當事學生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并當場收集和保全好有關證據材料,在《考場情況表》內作詳細記錄,由當事學生或二名在場人員簽名確認后,于當場考試結束后報學院教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于考試中出現的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學院教務部門應進一步查證,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告知當事學生提請召開聽證會,查清有關事實情況。
第三十條 作弊行為,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學校根據情節(jié)輕重,即時作出處理:
(一)凡有作弊行為,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根據當事學生認識態(tài)度與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yè)前給予重修的機會;離校生返校重修期間發(fā)生作弊行為的,一律取消再次重修的資格;
(二)對構成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四)項的作弊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其他作弊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即時作出處理:
。ㄒ唬┓灿羞`反考場紀律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者,其考試課程的成績記為零分,根據當事學生認識態(tài)度與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yè)前給予重修的機會;
(二)對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學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違反考場紀律、作弊的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三條 對于考試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有關的教職人員和學生應積極配合學院教務部門查清事實,不得出面說情和隱瞞包庇。
第三十四條 督考人員在考試期間,對考務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閱卷及成績登記
第三十五條 課程考核結束后,由有關教師集中閱卷,二位以上教師任課的課程閱卷應采用“流水作業(yè)”形式進行。閱卷必須在該課程考試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 閱卷評分應當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不得隨意加分或減分,杜絕人情分。
第三十七條 閱卷結束后,學院教務部門及閱卷教師應做好學生成績匯總與登記工作。
課程考核成績按總評成績記入學籍檔案,總評成績一般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按百分制進行評定。平時成績按照上課考勤、作業(yè)、測驗、期中考試等情況綜合評定,一般占課程總評成績的30%.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課程總評成績的70%。
課程總評成績滿60分為及格,總評成績及格才能取得課程學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的所修課程(含重修)及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籍管理檔案,但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總成績表的,僅以各科取得學分的高成績登錄。
第三十九條 課程成績匯總表上不得出現空欄,如學生成績缺失應由任課教師說明原由。
第四十條 學生對課程成績有疑問,可向學院教務部門提出申請,由教務部門組織進行復查,并向學生反饋查卷結果。
試卷復查審批要從嚴把握,教師不能擅自受理學生查卷。
學生不能直接參與試卷復查,學生申請查卷每門課僅限,復查結果為終決定。
試卷復查在成績提交后的下一個學期進行,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評卷確有錯誤的,由任課教師負責更正并書面說明情況,隨試卷送學院教務部門修正成績檔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一條 評卷結束后,各科試卷由學院(教學點)嚴格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保存至學生畢業(yè)三年后銷毀。學院將定期檢查試卷歸檔保存情況。
第四十二條 學院在每學期開學后可委托教學督導組對上學期試卷進行復查。
第四十三條 與課程考核工作有關的部門與個人,應嚴守職責,做好試卷保管、保密工作,杜絕試卷遺失、泄密等情況的發(fā)生。在課程考核工作中如有失職或舞弊行為,按相關違紀處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考試試場規(guī)則》、《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監(jiān)考人員守則》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以學院名義統(tǒng)一組織的各層次教育考試的考試工作,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專門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長授權繼續(xù)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guī)定若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成人高等教育學生課程考核管理工作,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學分制學籍管理規(guī)定(試行)》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課程考核是課程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考核的目的在于促進學生系統(tǒng)學習和掌握所學知識,檢驗教學效果,總結教學經驗,提高教學質量。
第三條 凡屬專業(yè)培養(yǎng)計劃內規(guī)定學生應當修讀的課程,均要進行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相應學分。考核成績及所得學分記入學生本人學籍檔案。
第四條 學生的學習成績以學年平均成績和累計平均成績制評價。學年平均成績和累計平均成績是學生申請獎學金和授予學士學位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課程考核按學期進行,具體時間由繼續(xù)教育學院(以下簡稱學院)教務部門負責安排。
第二章 課程考核方式與時間安排
第六條 課程考核方式有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技能操作等。一門課程的考核可采用一種或數種方式進行?己顺煽儼窗俜种圃u定。
第七條 課程的考試由學院教務部門統(tǒng)一安排,一般安排在課程結束后進行。并編排考試日程表張榜告知。
所有課程原則上不允許提前考試。
第八條 筆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任課教師可根據情況適當減少或延長考試時間,一般不超過150分鐘。
第九條 學生參加正常聽課,完成規(guī)定的作業(yè),方可參加課程考核。無故缺課達三分之一或作業(yè)未完成二分之一的,取消課程考核資格,成績以零分計。
第十條 學生因下列情況確實不能參加課程正常考核,應憑有關證明辦理緩考手續(xù):
。ㄒ唬┛荚嚂r間的安排有沖突;
(二)因病住院、急診等確實不能參加;
(三)因公出差不能參加;
。ㄋ模┢渌厥馇闆r。
因私事申請緩考的,一般不予批準。
課程的期中考試,不得申請緩考,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的,應經任課教師同意后,在期中考試后一周內以作業(yè)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補作。
申請緩考必須填寫《緩考申請表》,并附上有關證明,經班主任審核同意后,在課程考核前報學院教務部門審查備案。
已同意申請緩考的課程的考核,由學院教務部門安排在該課程以后學期的考核時間參加考試。
第十一條 學生已按教學要求修讀課程,但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該課程考核成績以零分計,并視其認識態(tài)度與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yè)前給予重修的機會。
第十二條 課程考核不及格,不取得學分。
修讀課程不及格者,可于下學期開學初按照指定時間參加補考,補考及格成績以60分計。
第十三條 學生通過自學已較好掌握某門課程教學內容的,可申請參加課程免修考試。課程免修考試按《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課程免修實施細則》辦理。
第三章 命題
第十四條 課程考核命題的依據是課程教學大綱。命題應根據課程特點,著重考察學生對所學課程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況,運用知識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第十五條 命題應盡可能做到教考分離,有條件的應建立題庫。
第十六條 命題應注意題型、題量、難易度、覆蓋面等方面的規(guī)范性和科學性。
第十七條 開卷考試的命題,應以考查學生對所學知識的綜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論聯系實際能力為出發(fā)點,避免學生直接從教材、參考資料、筆記中抄到現成答案。
第十八條 名稱、學分、教學要求相同課程的考試,一般應采用同一要求的試卷。學分或教學要求不同的課程,則應采用不同的試卷。
第十九條 所有考試課程的試卷必須在該課程開課十三周內完成送審。一門課程必須制作完成難易度、題量相當的A、B卷(含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送學院教務部門。
第二十條 考試課程的試卷,由監(jiān)考人員于考試前至學院教務部門領取。
第四章 考場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期末考試期間,學院由分管教學院長和教務部門工作人員負責安排督考、協調考務工作、處理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考場由學院教務部門統(tǒng)一安排,于考前公布。
第二十三條 各門課程的監(jiān)考工作由學院教務部門負責組織與安排。每個考場應安排兩名監(jiān)考人員,每場考試應配以必要的機動監(jiān)考人員。
監(jiān)考人員應認真履行《監(jiān)考人員守則》,嚴格執(zhí)行《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考試試場規(guī)則》,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表》。
第二十四條 學生參加考核,必須遵守考場紀律,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憑學生證等有效證件進場考試。
第二十五條 學生不得擅自將試卷帶出考場,否則該課程按“曠考”處理,情節(jié)嚴重的,按違反考場紀律處理。
第二十六條 在考試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作弊:
。ㄒ唬┱埲*或代人考試;
(二)組織考試作弊;
(三)竊取試題;
(四)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五)閉卷考試中以任何形式持有與考試課程內容有關的信息(不論是否翻閱、偷看、偷聽);
。┛荚囘^程中以任何形式傳接或告知與考試課程相關的內容,或窺視他人試卷、草稿紙的,或提供他人窺視條件的;
。ㄆ撸┩瑘隹荚囍杏羞`反考場紀律的行為而受到第二次口頭警告的;
(八)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舞弊行為。
在處理學生作弊的過程中,若學生不能有效地證明其所夾帶的或在桌面、身體等處寫有的與考試課程內容相關的信息的形成時間,則推定此信息為考試前形成。
第二十七條 在考試中,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構成違反考場紀律:
(一)擅自將各類通訊工具、未被許可的計算器或工具書帶入考場;
(二)考試中交頭接耳、打手勢暗號;
。ㄈ┛荚囬_始后,在考場內高聲喧嘩、隨意起立、走動或擅自移動座位的;
。ㄋ模┥米詫⒃嚲韼щx考場的;
。ㄎ澹┚懿粓(zhí)行《考試考場規(guī)則》或考場指令的;
。┢渌绊懣荚囌_M行且情節(jié)比較嚴重的行為。
對于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監(jiān)考人員應對當事人作出口頭警告。情節(jié)嚴重或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取消其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
第二十八條 監(jiān)考人員發(fā)現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情節(jié)嚴重或經口頭警告無效的),取消當事學生考試資格,責令其離開考場并當場收集和保全好有關證據材料,在《考場情況表》內作詳細記錄,由當事學生或二名在場人員簽名確認后,于當場考試結束后報學院教務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于考試中出現的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學院教務部門應進一步查證,聽取當事學生的陳述和申辯,必要時可告知當事學生提請召開聽證會,查清有關事實情況。
第三十條 作弊行為,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學校根據情節(jié)輕重,即時作出處理:
(一)凡有作弊行為,該課程成績記為零分。根據當事學生認識態(tài)度與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yè)前給予重修的機會;離校生返校重修期間發(fā)生作弊行為的,一律取消再次重修的資格;
(二)對構成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至(四)項的作弊行為,可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對其他作弊行為,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經查證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即時作出處理:
。ㄒ唬┓灿羞`反考場紀律行為被取消考試資格者,其考試課程的成績記為零分,根據當事學生認識態(tài)度與表現,決定是否在畢業(yè)前給予重修的機會;
(二)對違反考場紀律被取消考試資格的學生,學校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違反考場紀律、作弊的處理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三條 對于考試作弊、違反考場紀律行為,有關的教職人員和學生應積極配合學院教務部門查清事實,不得出面說情和隱瞞包庇。
第三十四條 督考人員在考試期間,對考務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閱卷及成績登記
第三十五條 課程考核結束后,由有關教師集中閱卷,二位以上教師任課的課程閱卷應采用“流水作業(yè)”形式進行。閱卷必須在該課程考試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三十六條 閱卷評分應當嚴格按照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進行,不得隨意加分或減分,杜絕人情分。
第三十七條 閱卷結束后,學院教務部門及閱卷教師應做好學生成績匯總與登記工作。
課程考核成績按總評成績記入學籍檔案,總評成績一般由平時成績和期末考試成績兩部分組成,按百分制進行評定。平時成績按照上課考勤、作業(yè)、測驗、期中考試等情況綜合評定,一般占課程總評成績的30%.期末考試成績一般占課程總評成績的70%。
課程總評成績滿60分為及格,總評成績及格才能取得課程學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的所修課程(含重修)及考核成績均記入學校學籍管理檔案,但記入學生個人學籍檔案總成績表的,僅以各科取得學分的高成績登錄。
第三十九條 課程成績匯總表上不得出現空欄,如學生成績缺失應由任課教師說明原由。
第四十條 學生對課程成績有疑問,可向學院教務部門提出申請,由教務部門組織進行復查,并向學生反饋查卷結果。
試卷復查審批要從嚴把握,教師不能擅自受理學生查卷。
學生不能直接參與試卷復查,學生申請查卷每門課僅限,復查結果為終決定。
試卷復查在成績提交后的下一個學期進行,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評卷確有錯誤的,由任課教師負責更正并書面說明情況,隨試卷送學院教務部門修正成績檔案。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一條 評卷結束后,各科試卷由學院(教學點)嚴格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設置專門場所、指派專人保管。保存至學生畢業(yè)三年后銷毀。學院將定期檢查試卷歸檔保存情況。
第四十二條 學院在每學期開學后可委托教學督導組對上學期試卷進行復查。
第四十三條 與課程考核工作有關的部門與個人,應嚴守職責,做好試卷保管、保密工作,杜絕試卷遺失、泄密等情況的發(fā)生。在課程考核工作中如有失職或舞弊行為,按相關違紀處理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學生考試試場規(guī)則》、《上海理工大學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監(jiān)考人員守則》另行規(guī)定。
第四十五條 以學院名義統(tǒng)一組織的各層次教育考試的考試工作,有專門規(guī)定的,按專門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規(guī)定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校長授權繼續(xù)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關規(guī)定若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