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是指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完成的審計項目的質量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以及審計機關對本機關業(yè)務部門審計業(yè)務質量的抽查。
第三條 省審計廳領導全省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并負責組織對各市、州審計機關審計項目的質量檢查;必要時可對縣(市、區(qū))區(qū)審計機關和本廳機關各業(yè)務處的審計業(yè)務質量進行抽查。市、州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對本地區(qū)各縣(市、區(qū))審計機關審計項目的質量檢查;必要時可對本機關審計業(yè)務部門的審計業(yè)務質量進行抽查。縣級審計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機關實際制定本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監(jiān)督辦法。
第四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制定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計劃,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制定檢查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工作方案均應報上級審計機關備案。
第五條 審計機關的法制機構具體辦理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事項。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實施檢查前,應當向被檢查單位下達質量檢查通知書。通知書的內容包括:
(一)被檢查的審計機關名稱;
(二)檢查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三)檢查組組長和組員名單;
(四)對被檢查單位配合檢查的具體要求;
(五)派出檢查組的審計機關公章及日期。
第七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執(zhí)行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
(二)執(zhí)行各項審計準則及上級審計機關有關規(guī)定的情況;
(三)建立和執(zhí)行審計質量內部控制制度的情況;
(四)審計項目的實施情況;
(五)審計意見和建議的采納情況、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以及審計成果發(fā)揮作用的情況;(六)其他有關情況。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在檢查前制定詳細的檢查評分標準,評分標準可與檢查通知一并送達被檢查單位。
第八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主要通過聽取被檢查單位負責人匯報、檢查審計檔案、查閱有關資料、召開各種座談會等方式進行;必要時,檢查人員可以到被審計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第九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上級審計機關的檢查,如實反映、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后,應對被檢查單位的審計項目質量進行量化評分,并向被檢查單位提出評價意見。
第十一條 每次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在15日內將檢查情況向本機關作書面匯報。
第十二條 檢查機關應對檢查結果進行綜合評議,并書面通報檢查情況。對質量好的單位應當通報表揚;有突出問題的,應當責令被檢查單位限期整改,被檢查單位應當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向檢查機關匯報;對質量問題嚴重的,應給予通報批評,并按規(guī)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省、市、州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質量檢查,每年至少應全面進行一次,必要時,可以隨時進行抽查。
第十四條 各市、州審計局應當于每年9月底以前將本地區(qū)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情況書面報省審計廳,省審計廳應于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度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情況,書面報審計署。
第十五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果是評價被檢查單位審計工作的重要依據,是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進行雙文明考核的重要依據,各級審計機關應當將上級審計機關的檢查結果報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和被檢查的審計機關的同級政府,應將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果作為考核被檢查的審計機關有關個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審計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