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以下簡稱“駕駛車輛”)奪取他人財物的,一般以搶奪罪從重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駕駛車輛,逼擠、撞擊或強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機奪取財物的;
。2)駕駛車輛強搶財物時,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強拉硬拽方法劫取財物的;
(3)行為人明知其駕駛車輛強行奪取他人財物的手段會造成他人傷亡的后果,仍然強行奪取并放任造成財物持有人輕傷以上后果的。
、訐尳龠^程中故意殺人案件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1.05.23)
、詫徖肀I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03.17)第1、 2、4、7、10、11、12條。
⒄挪用尚未注冊成立公司資金的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批復(2000.10.09)
籌建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公司登記注冊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準備設立的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上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根據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謱徖砼灿霉畎讣唧w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05.09)
、钻P于《刑法》第384條第1款(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立法)解釋(2002.04)
、亍度珖ㄔ簩徖斫洕缸锇讣ぷ髯剷o要》(2003-12)
一、關于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ㄒ唬﹪覚C關工作人員的認定
刑法中所稱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有關立法解釋的規(guī)定,在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xiāng)(鎮(zhèn))以上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政協(xié)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司法實踐中也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ǘ﹪覚C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認定
所謂委派,即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種多樣,如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不論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認定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委派在國有控股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員,應當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國有公司、企業(yè)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后,原國有公司、企業(yè)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中,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jiān)督、管理職權的人外,不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ㄈ捌渌勒辗蓮氖鹿珓盏娜藛T”的認定
刑法第93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兩個特征:一是在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2)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3)協(xié)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農村和城市基層組織人員;(4)其他由法律授權從事公務的人員。
。ㄋ模╆P于“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lián)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jiān)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jiān)事、會計、出納人員等管理、監(jiān)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于從事公務。那些不具備職權內容的勞務活動、技術服務工作,如售貨員、售票員等所從事的工作,一般不認為是公務。
二、關于貪污罪
。ㄒ唬┴澪圩锛人炫c未遂的認定
貪污罪是一種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性職務犯罪,與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一樣,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實際控制財物作為區(qū)分貪污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對于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了虛假平帳等貪污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實際轉移,或者尚未被行為人控制就被查獲的,應當認定為貪污未遂。行為人控制公共財物后,是否將財物據為己有,不影響貪污既遂的認定。
。ǘ笆芪泄芾怼⒔洜I國有財產”的認定
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guī)定的“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是指因承包、租賃、臨時聘用等管理、經營國有財產。
。ㄈ﹪夜ぷ魅藛T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共同非法占有單位財物行為的認定
對于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勾結,共同非法占有單位財物的行為,應當按照《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貪污、職務侵占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對于在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中,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有的,應當盡量區(qū)分主從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司法實踐中,如果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當,難以區(qū)分主從犯的,可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四)共同貪污犯罪中“個人貪污數額”的認定
刑法第383條第1款規(guī)定的“個人貪污數額”,在共同貪污犯罪案件中應理解為個人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共同貪污的數額,不能只按個人實際分得的贓款數額來認定。對共同貪污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貪污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27條第2款的規(guī)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