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須知
一、考生在考試前應認真閱讀《考生誠信考試書》的有關內容,并信守。
二、考生必須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提供虛假信息。
三、憑《準考證》及有效身份證件,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的必要檢查。
四、考前30分鐘,考生憑《準考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驗。
五、考試期間,考場處于實時智能巡檢狀態(tài),對危害考試安全、破壞考試公平、擾亂考試秩序的違紀作弊行為將嚴肅追究相關責任。
六、考生盡量避免穿戴有金屬的衣物和飾品,不得攜帶除《準考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以外的任何物品進入考點,以便快速順利的通過入場檢查。凡攜帶各種發(fā)射:接收功能設備(移動電話:智能手表(手環(huán)入.智能眼鏡、耳機等)及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違禁物品的,考場內自行傳遞物品的,一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
七、考生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凡漏填、錯填或字跡不清的答卷、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責任由考生自負。
八、考生在遇試卷(卡)分發(fā)錯誤或者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缺頁或者書寫等問題,應立即舉手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補償;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
九、開考鈴響后,考生開始答題。
十、開考15分鐘后不準考生進入考點(外語科目考前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點)。
十一、答題卡上的條形碼由監(jiān)考員負責粘貼,貼好后,考生要認真核對是否與自己的姓名,準考證號相符,如有錯誤立即向監(jiān)考員報告。
十二、缺考考生的標記由監(jiān)考員填寫,考生禁填。
十三、考生必須按試卷要求作答。配有答題卡的,答在試卷和草稿紙上無效。不準使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準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十四、考生作答時,涂點部分必須用合格的鉛筆填涂,如果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應使用繪圖橡皮擦干凈,注意不要劃破答題卡。
十五、書寫部分必須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進行作答。答題時,字跡要工整、清楚,不要寫得太細長;字距適當,行距不宜過密。要嚴格按照答題要求,在答題卡對應題號指定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書寫在題號規(guī)定區(qū)域之內,切不可超出黑色邊框,超出黑色邊框的答案無效。如需要對答案進行修改,可用修改符號將該書寫內容劃去,然后緊挨著在其上方或下方寫出新的答案,修改部分書寫時與正文一樣不能超過該題答題區(qū)域的矩形邊框,否則修改的答案無效。作圖題可先用鉛筆繪出,確認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描清楚,亦可直接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繪圖。
十六、保持卡面清潔,不要將答題卡折疊,污損,嚴禁在答題卡的條形碼和圖像定位點周圍做任何涂寫和標記。
十七、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答題卡,不準將試卷、答卷、答題卡和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jiān)考員。
十八、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將文具帶出考場,后一科考試結束后,考生方可帶走文具。
十九、考試終了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按照試卷在上,答題卡居中,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清點、整理好,放在課桌上,然后雙手離開桌面,待監(jiān)考將試卷收齊并清點無誤后由主考宣布考試結束。每科考試結束后考生方可交卷,考生交卷后繼續(xù)在考場內等待離場信號,不得在考場內交談,等考點發(fā)出離場信號后,按照流動監(jiān)考的組織、引導有序離開考場、考點。
二十、上午或下午繼續(xù)參加第二科考試的考生,在第一科考試結束后,須離開考點重新進行安檢后,方可參加第二科考試。上午或下午只參加一科考試的考生在考試結束后,須走專用通道離開考點。
二十一、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規(guī)定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將違規(guī)事實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由考點或教育考試機構報請當?shù)毓矙C關依法進行處理。
考前的話
一、凡攜帶各種發(fā)射、接收功能設備(移動電話、耳機等)及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違禁物品的,考場內自行傳遞物品的,一律按違紀或作弊處理。
二、本場考試科目為一一,分試卷、答題卡兩部分。請拿到試卷和答題卡后核對:①試卷、答題卡是否都有。②試卷有無空白頁、缺頁、漏印、字跡不清,答題卡是否有字跡模糊、行列歪斜或單面缺印等現(xiàn)象。如有問題,請舉手說明。
三、答題前,要先將自已的姓名、準考證號在試卷和答題卡上相對應的地方填寫清楚,并認真核對答題卡條形碼上的姓名、準考證號。
四、涂點部分請按題號用鉛筆填涂方框,修改時用橡皮擦干凈,不留痕跡。
五、書寫部分,請按照題號用0.5毫米黑色墨水簽字筆書寫。
六、配有答題卡的試題,在草稿紙、試卷上答題無效。
七、必須保持字體工整、筆跡清晰、卡面清潔、不折疊。
八、考試終了鈴聲一響,必須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按照試卷在上,答題卡居中,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清點、整理好,放在課桌上,然后雙手離開桌面,待監(jiān)考清點收卷?忌坏迷诳紙鰞冉徽,等考點發(fā)出離場信號后,按照流動監(jiān)考的組織、引導有序離場。
九、不準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和文具帶出考場。如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取消其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十、在考試中,要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規(guī)定。如有違反者,要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考場規(guī)則
一、自覺服從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jiān)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憑《準考證》《身份證》按規(guī)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進行的必要檢查,嚴禁攜帶手機等通訊工具進入考點。
三、除規(guī)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四、進入考場后須對號入座,將《準考證》《身份證》放在桌上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guī)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涂)、錯填(涂)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稖士甲C》正、反兩面在使用期間均不得涂改或書寫。如遇試卷、答題卡分發(fā)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jiān)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jiān)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五、開考信號發(fā)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六、開考15分鐘后不準考生進入考點(外語科目考前15分鐘后考生不得進入考點)。不得提前交卷出場。離場后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候考時保持安靜,不得喧嘩。
七、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qū)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qū)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xiàn)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和監(jiān)考員。
九、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jiān)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jù)監(jiān)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如不遵守考場規(guī)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guī)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guī)定嚴肅處理,作弊考生相關信息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規(guī)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違規(guī)行為處理
在考試及有關測試過程中,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試紀律。違紀違規(guī)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理。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ü(jié)選)
第二百八十條之二【冒名頂替罪】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學歷教育入學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就業(yè)安置待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組織、指使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四條【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考試作弊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試罪】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02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ㄒ唬┢胀ǜ叩葘W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ǘ┲醒牒偷胤焦珓諉T錄用考試;
。ㄈ﹪医y(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ㄋ模┢渌勒辗捎芍醒牖蛘叩胤街鞴懿块T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ㄒ唬┰谄胀ǜ叩葘W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ǘ⿲е驴荚囃七t、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ㄎ澹┒啻谓M織考試作弊的;
。┙M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ㄆ撸┨峁┳.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ò耍┻`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ň牛┢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jù)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jù)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jīng)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ǘ⿲е驴荚囃七t、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ㄈ┛荚嚬ぷ魅藛T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ㄋ模┒啻畏欠ǔ鍪刍蛘咛峁┰囶}、答案的;
。ㄎ澹┫蛉舜我陨戏欠ǔ鍪刍蛘咛峁┰囶}、答案的;
。┻`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ㄆ撸┢渌楣(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xiàn),綜合考慮行為人*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shù)罪并罰。
第十條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wǎng)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wǎng)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03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節(jié)選)
。2021年4月29日第三次修正)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xiàn)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jié)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欠ǐ@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ǘ⿺y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ㄈ┏u他人答案的;
。ㄋ模┳屗舜孀约簠⒓涌荚嚨;
。ㄎ澹┢渌圆徽斒侄潍@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M織作弊的;
。ǘ┩ㄟ^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ㄋ模┰诳荚嚱Y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04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
(教育部第33號令節(jié)選)
第二章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ㄒ唬⿺y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ǘ┪丛谝(guī)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ㄈ┛荚囬_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ㄋ模┰诳荚囘^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ㄎ澹┰诳紙龌蛘呓逃荚嚈C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唇(jīng)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ㄆ撸⿲⒃嚲、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ò耍┯靡(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ň牛┢渌`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六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ㄒ唬⿺y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ǘ┏u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ㄈ┟{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ㄋ模⿺y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室怃N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ò耍﹤、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ㄒ唬┩ㄟ^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ㄈ┛紙黾o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
(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ㄎ澹┢渌麘J定為作弊的行為。
第八條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的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行為:
。ㄒ唬┕室鈹_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ㄈ┩{、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ㄋ模┕室鈸p壞考場設施設備;
。ㄎ澹┢渌麛_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考生有第六條、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各階段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成績各科成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ㄒ唬┙M織團伙作弊的;
。ǘ┫蚩紙鐾獍l(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ㄈ┦褂孟嚓P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ㄋ模﹤卧臁⒆冊焐矸葑C、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參加考試的。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
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jīng)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ǘ┙M織團伙作弊的;
。ㄈ樽鞅捉M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誠信考試書
我是一名參加甘肅省普通高考的考生,我已了解我省高考有關政策和招生進程中考生必須履行的義務和責任,閱讀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jié)選)》《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和《考生須知》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考試規(guī)定,經(jīng)認真考慮,鄭重以下事項:
一、本人保證普通高校考試招生報考時提供的所有信息及證件資料準確、真實、有效,沒有弄虛作假。如有任何虛假信息,本人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
二、在考試招生過程中,自覺服從教育考試招生部門的安排與管理,主動接受考試入場安檢,不參與任何形式的考試舞弊,誠信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和考生守則。如有違反,愿意接受有關部門做出的相應處罰。
三、保證在規(guī)定時間內填報所有志愿,并對自己填報的志愿負責。承擔因志愿填報錯誤和按志愿錄取后未報到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