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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司法考試重點知識點解析

時間:2020-10-21 11:11:00   來源:中公教育     [字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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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0司法考試重點知識點解析

  逃稅罪

  1.行為方式

  (1)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方式進行虛假納稅申報而逃稅。

  (2)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

  “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包括以下情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已經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或者扣繳稅款登記的;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尚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扣繳稅款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經稅務機關依法書面通知其申報的。

  (3)繳納稅款后,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

  2.行為主體

  納稅人(5萬元以上并占應納稅額10%以上)和“扣繳義務人”(只要求數(shù)額5萬元以上)。

  3.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未經處理”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5年內多次實施逃稅行為,未受過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4.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不適用于扣繳義務人,需要同時滿足以下2個條件,而且在5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2次處罰的除外。

  (1)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行為人補繳稅款、滯納金(按日加收滯納稅款的0.05%)。

  (2)已受到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可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判斷:乙采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逃避繳納稅款1000萬元,但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了應納稅款。即便乙拒絕繳納滯納金,也不應當再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答案:錯誤,必須補繳稅款、滯納金,且已接受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

【篇二】2020司法考試重點知識點解析

  一、走私武器、彈藥罪

  1.走私對象:“武器”、“彈藥”

  (1)武器:不包括仿真武器。走私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口的仿 真槍、管制刀 具,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如果仿 真槍 支經鑒定符合武器標準的,成立本罪。

  (2)槍 支:包括散件。走私槍 支散件,構成犯罪的,成立走私武器罪。

  (3)彈藥:①包括可組裝并使用的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走私各種彈藥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彈藥罪論處(擴大解釋)。②如果是走私報廢的或者無法組裝使用的彈頭、彈殼,構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論處。③彈頭、彈殼經國家技術部門鑒定為廢物的,以走私廢物罪論處。

  2.罪數(shù)問題

  (1)走私武器、彈藥,同時觸犯非法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 支、彈藥罪,因走私行為包含運輸、郵寄、儲存等行為,故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彈藥罪的構成要件的,不再認定為非法運輸、郵寄、儲存槍 支、彈藥罪。

  (2)走私后在境內出售給他人的,構成非法買賣 槍 支、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

  (3)行為人走私武器、彈藥進境后,明知他人利用槍 支進行犯罪,還將槍 支非法出租、出借給他人,成立其他犯罪的,應與走私武器、彈藥罪數(shù)罪并罰。

  例如,甲利用到外國旅游的機會,為了自用,從不法分子手中購買了手 槍1支、子彈60發(fā),然后經過偽裝將其郵寄回國內。后來甲得知乙欲搶銀行,想得到一支槍,就與乙協(xié)商,以5000元將其手 槍出租給乙使用。乙使用該手 槍搶劫某銀行,隨后被抓獲。甲的行為成立走私武器、彈藥罪與搶劫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

  二、走私假 幣罪

  走私假 幣罪,是指違反海關法規(guī),走私偽造的貨幣的行為。

  走私對象:偽造的貨幣。

  1.“貨幣”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幣和境外貨幣,偽造境外貨幣的金額需要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2.偽造的貨幣不包括變造的貨幣,走私變造貨幣的,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

  三、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

  僅限于走私出境,如果走私入境,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文物包括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

  四、走私**物品罪

  1.罪過形式:故意,要求行為人具有牟利或者傳播的目的(目的犯)。

  2.走私**物品后在境內進行販賣或傳播的,成立販賣、傳播**物品罪,數(shù)罪并罰。

  五、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1.行為對象:本罪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特定對象的兜底條款,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包括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古生物化石、仿 真槍、管制刀 具、報廢物質、有毒物質、來自境外疫區(qū)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huán)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等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等。

  2.“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包括“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屬于擴大解釋或類推解釋。未經許可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也構成本罪。

  3.走私“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相關問題。

  (1)未經許可,走私“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未經許可,即為禁止。

  (2)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走私“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自己無證,表明未經許可,即為禁止。

  (3)同時有偷逃應繳稅額的,同時觸犯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想象競合,擇一重罪論處。

  (4)取得許可,但是超過許可數(shù)量進出口“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已有許可,超量構成逃稅。

  六、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指走私其他走私犯罪對象以外的一切物品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進行了較大修改,本罪的入罪標準在原來單純的數(shù)額犯基礎上,又增加了一種新的定罪情節(jié),即“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因此,本罪的入罪標準包括以下兩種:

  (1)“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被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包括未經行政處理和刑事處理。

  (2)“一年內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確將螞蟻搬家形式的走私規(guī)定為犯罪行為。即多次走私行為,就算沒有達到數(shù)額較大,也應該作為犯罪處理。

  例如,甲一年內因走私被罰款兩次,又走私的,數(shù)額沒有達到較大,也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金。

 、佟耙荒陜取睉砸蜃咚降谝淮问艿叫姓幜P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诒唤o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既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也包括走私其他貨物、物品。

 、邸坝肿咚健毙袨閮H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芤荒陜仍蜃咚奖唤o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特別巨大或者情節(jié)嚴重、特別嚴重的,應適用對應的法定刑,而不能適用最低檔法定刑。

【篇三】2020司法考試重點知識點解析

  1.文理解釋

  文理解釋是指根據(jù)刑法用語本身具有的含義,結合語法、標點、語言順序等方面對刑法文字含義的理解來進行解釋。

  例如,根據(jù)《刑法》第236條規(guī)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 *婦女的構成強 *罪。按照文理解釋,丈夫可以成為強 *罪的主體。

  2.論理解釋

  論理解釋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聯(lián)系有關情況,對刑法條文從邏輯上所作的解釋。

  (1)體系解釋:根據(jù)刑法條文在整個刑法中的地位,聯(lián)系相關法條的含義,闡明其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例如,一般的偽造行為包括變造,但是我國刑法在貨幣犯罪中同時規(guī)定了偽造貨幣罪與變造貨幣罪,因此,偽造貨幣罪中的偽造行為不包括變造。

  【注意1】體系解釋要求前后協(xié)調、邏輯一致,但并不要求相同的字詞在不同的法條中均做相同的解釋,即同一文字在不同法條中的含義范圍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

  【注意2】對“等”、“以及其他”、“或者其他”含義進行解釋時,必須遵循同類解釋的規(guī)則,解釋時應當根據(jù)所列舉的同類行為或對象等的性質進行解釋。

  (2)目的解釋:根據(jù)刑法規(guī)范的目的,闡明刑法條文的真實含義。

  例如,《刑法》252條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據(jù)其保護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權利,將犯罪對象“信件”解釋為個人的書信、電子郵件等信件,不包含單位之間的公文。

  (3)當然解釋:根據(jù)當然邏輯進行推理解釋,即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某一事項,但是依照形式邏輯以及事物屬性的當然道理,自然可以得出的邏輯推理解釋。主要運用的是“輕”與“重”相比較的邏輯,出罪時“舉重以明輕”,入罪時“舉輕以明重”。

  【注意】當然解釋所比較的兩個行為,性質應當相同。

  (4)歷史解釋:根據(jù)制定刑法時的歷史背景以及刑法發(fā)展的源流,闡明刑法條文真實含義的解釋方法。

  (5)比較解釋:將外國的相關立法、理論與判例作為參考資料,借以闡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真實含義。